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5 年3月15 日泉轻工院科发研〔20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 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对《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泉轻工院综〔2012〕3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纵向项目:指国家级、省部级等由政府拨款资助的项目。这些项目均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按照“公开竞标、择优立项”的原则中标产生。横向项目:指与国内外基金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等;院级项目:指学院面向全校师生所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院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是管理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对全院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未在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未进学院财务室的项目、成果未以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署名的项目,不能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不能作为学院的科研成果给予表奖。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把关与监督。 。科技与发展规划处、项目组长分别对项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学院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各级项目基金所赋予的权限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纵向项目的申报,按申报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由科技与发展规划处统一布置相关工作。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将项目申请书、论证报告、查新报告等材料若干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科技与发展规划处。
(二)横向项目的申报,项目负责人须持相关资料在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等均需经过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查、确认,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方能立项。
(三)院级项目申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年度安排和实际需要组织立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在组织申报前,须根据学院发展需求,制定当年度的引导性申报指南,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各申报人原则上应根据申报指南确定选题,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将项目申请书及电子文档等材料若干份报送科技与发展规划处。
第六条对于新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研究以及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可以按院级委托项目单独处理,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对选题展开论证,报学院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申报时应提前考虑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项目组长如未按时完成已立项的研究项目则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科研项目评审、推荐及立项
第九条科技与发展规划处组织院级项目的立项评审及院级以上项目的推荐工作,主要是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汇总。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规范性等,并对项目研究的意义、创新点、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等进行综合归纳,提出初步意见。对申请人不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书填写不规范,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最终成果不明确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通过预审。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最终评议审定。评议程序为:科技与发展规划处介绍申报、预审及汇总情况;委员查看申报材料、讨论;院级项目及院级以上限额推荐项目投票表决,对非限额申报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或推荐时,优先考虑以往承担同类别项目结题评价高的主持人。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立项以有关部门下发的立项通知为准;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或委托项目组长)代表学院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对院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提供配套经费资助。院级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1000—6000元,社会科学:500—3000元;以泉州轻工职业学院为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分别对项目组给予实际到款项目经费的 20%、10%、5%的资助。以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直接参与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申报获批项目,分别对项目组给予实际到款项目经费的 10%、5%、3%的资助。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标号管理,即项目立项后,科技与发展规划处会同财务室对项目进行,课题组根据有关规定按编号进行报账。
第十七条院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支出必须符合立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学院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汇入学院账户后,由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认定书、合同书、批文等建立科研经费使用卡,并对经费用途进行划分,书面通知财务室立项。财务室为有关科研项目组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号,并按照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课题经费经学院科技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学院提取3%的资产专用费,2%的科研管理费;在合同容许的前提下,项目组可提取20%—30%的人员经费,其余经费由项目组包干使用,根据合同需要自行支配(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项目组长调出学院,经费不拨出。
第五章科研项目计划实施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或签订合同),项目组长应立即组织实施,制定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达标质量等都负有全面责任。
(2)申报时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组成员,项目进行中如需调整项目组成员,需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3)有权按照项目组成员发挥的作用、承担的工作量等决定成果署名的排序。
(4)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在遵守学院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独立支配项目经费。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项目组长将承担全部责任。
(5)在遵守学院有关物资财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安排并管理好项目组所有财产。
(6)负责填写开题、中检和结项报告。在按照规定需要答辩时,项目组长是主要答辩人之一。
(7)有义务向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及所在单位汇报项目开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咨询。
(8)有义务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留存和归档。
(9)对学院承担的知识产权有保护责任,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相关要求完成研究的相关工作,按照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科研项目进展等有关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保持立项项目研究的严肃性,中途不得任意更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确需调整或改变,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执行期间涉及项目研究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完成时间延期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核。须请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或同意的,由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报请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同时上缴余款。横向课题须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才可中止合同。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应追还科研经费,并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调离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能按计划完成在研科研项目的,须向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提交在研项目完成计划的担保承诺书,经审核后,暂时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结题后给予解冻。
第二十八条因故需延长3个月以上研究期限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3个月向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核。须请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批或同意的,由项目发布单位(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逾期未结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待完成结题手续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无故延期超过 1 年的院级科研项目,作自动撤消处理,并由项目组退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 3 年内不得申请校内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由项目组长所在单位负责;科技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项目的年度检查、经费划拨及经费支出的审批。对年度检车不合格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项目,将视情况暂停其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为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级各类项目批准、在研和结项的情况。
第七章科研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项目组长应向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提交结题报告书、主要研究成果、获奖证书及有关成果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若干份。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后,所有项目资料要送交学院档案室归档。包括:立项资料:项目申报书、查新报告、立项通知书、合同等;研究资料:调研报告、各年度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结题资料:结 题报告、财务清单、专家鉴定意见:成果: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复印件〉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泉轻工院综〔2012〕3 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批准的项目其后续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技与发展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