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5 年3月20日 泉轻工院科发研〔20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多出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成果,打造我院科研品牌,提升科研竞争力,扩大学术影响,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执行《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泉轻工院综〔2011〕11 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院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在规定年限内以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署名发表、获奖并按时登记备案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教学研究成果);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成果、专利等 。
第三条我院教职工发表成果时,如果署名除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外还有其他单位,该成果按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的50%——70%进行奖励。
第四条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新调入我院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
第五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
第六条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发现一稿多投、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奖励标准以分值来表示,奖励的分值大小是核算奖金的依据。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六月份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分值以100元/分为基础,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院发展和财政状况,来决定每年单位分值的实际奖励金额。
第九条对没有在科技与发展规划处登记备案的商业性研究,其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条登记的成果将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依据 。
第二章 论文
第十一条论文的界定
论文系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育科学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研究性的科研文章,不包括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类书籍的前言、序、跋、后记等。
第十二条论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论文奖的范围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中国教育报》等报刊理论版上刊登的2000 字以上的论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等。
2.论文奖仅奖励署名前三位的作者 。
3.对不同类别、不同排名次序的作者给予不同的奖励分值。其奖励分值按公式 1进行计算 。
论文奖励分值=论文类别分值×排名次序系数 公式1
4.论文类别分值按表1执行。
类别
| 分值
|
A 类
| 发表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 (Nature) (英国)、( Science) (美国)上的论文
| 100
|
B 类
| 被《科学引文索引》 ( SCI)、《科学会议录索引》( ISTP) 、《工程索引》 (EI)、《科学评论索引》 CISR ) 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
| 30
|
C 类
| 在国内一类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录入的论文
| 20
|
D 类
| 在国内二类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 全文录入的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刊登的 2000 字以上的论文
| 20
|
E 类
|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 《光明日报》、《 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刊登的 2000 字以上的论文
| 10
|
G类
| 在有 ISBN 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 5
|
H类
| 在有 CN 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 3
|
论文类别奖励分值表(表1)
注:详细情况见《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期刊奖励目录及标准》(最新版〉
5.作者排名次序分值要乘以相应的排名次序系数。作者排名次序系数计算方法如下:作者独立署名时,分值取论文类别的相应分值;署名两人时,系数按排名次序分别为 0.65,0.35;署名三人时,系数按排名次序分别为 0.6 ,0.25 ,0.15。
6.各教学部门和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对提供的论文内容进行核查,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章 艺术作品
第十三条艺术作品的界定。艺术作品系指艺术设计 (工艺)、绘画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四条艺术作品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艺术作品奖包括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 (含公开出版的作品集上的作品);在《美术报》、《中国书画报》、《艺术报》、《 中国文化报》及《人民日报 》、《 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 》 艺术版上刊登的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会的艺术作品;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 ) 征集收藏的工艺类艺术作品等 。
2.艺术作品奖仅奖励署名前三位的作者 。
3.艺术作品奖励的分值按照公式 2 执行 。
艺术作品奖励分值=作品类别分值×排名次序系数 公式 2
公式1
4.作品类别系数按表2执行 。
艺术作品类别分值表(表 2)
类 别
| 分值
|
A类
| 入选由国家级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会的艺术作品,被国家级有关专业单位(美术馆 、珍品馆、博物馆)征集收藏的工艺类艺术作品
| 30
|
B类
| 入选由省级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会的艺术作品,在《人民日报》艺术版上刊登的一幅或一组艺术作品 被省级有关专业单位(美术馆、珍品馆 、博物馆)征集收藏的工艺类艺术作品
| 20
|
C类
|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一幅或一组艺术作品在 《美术报》、《 中国书画报》、《艺术报》 、《 中国文化报》 等专业报刊上刊登的一 幅或一组艺术作品
| 10
|
D类
| 在省级以上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一幅或一组艺术作品在 《 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 的文艺版上刊登的一幅或一组艺术作品
| 5
|
E类
| 在公开出版的作品集上发表的一幅或一组艺术作品
| 3
|
注:省级以上专业类学术期刊及中文核心期刊均以北京大学编辑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依据 。
5.作者排名次序分值要乘以相应的排名次序系数。作者排名次序系数计算方法如下:作者独立署名时,系数为 1;署名两人时,系数按排名次序分别为 0.65、0.35;署名三人时,系数按排名次序分别为 0.6、0.25、0.15 。
第四章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的界定。著作指公开出版的带 ISBN 书号的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
第十六条著作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著作奖的奖励对象指完成著、编著、译著、主编、副主编、参编和编等工作的教职工。
2根据不同奖励对象所完成的字数核定奖励分值。〈详见表3)
著作奖励分值表(表 3)
字数
| 著
| 编著
| 译著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编
|
<5 万
| 30
| 20
| 10
| 6
| 3
| 2
| 1
|
5-8万
| 35
| 25
| 12
| 8
| 5
| 3
|
8-10 万
| 40
| 30
| 15
| 10
| 8
| 5
|
10-15 万
| 45
| 35
| 20
| 15
| 10
| 8
| 3
|
15-20 万
| 50
| 40
| 25
| 18
| 12
| 10
|
20-25 万
| 55
| 45
| 30
| 20
| 15
| 12
|
25-30 万
| 60
| 50
| 40
| 30
| 20
| 15
| 5
|
≥3 0万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10
|
3.若著作为各级政府立项的规划项目,则在表 2 相应分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规划系数:其中,国家级规划项目系数为 2;省部级规划项目系数为 1.5;市〈厅〉级规划项目系数为 1。
4.若著作(含著、编著、译著)的第一作者是我院教职工,则给予第一作者1.5奖励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第二款和第三款执行。
第五章获奖成果
第十七条获奖成果的界定。获奖成果指获奖论文(作品)及政府专项奖。
第十八条奖励范围
1.获奖论文仅指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论文。
2.获奖作品指获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评出的三等奖或铜奖以上的艺术作品。
3.政府专项奖专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学术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其它专业奖项。
4.获奖论文及作品仅奖励第一作者。
5.政府专项奖只奖励有效排名的作者(有效排名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奖励标准
1.获奖论文的奖励标准按表 4 执行 。
获奖论文的奖励标准(表 4)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在省级专业学会上获奖的论文
| 15
| 10
| 5
|
在省级专业研究会上获奖的论文
| 20
| 15
| 10
|
在国家级专业学会上获奖的论文
| 30
| 20
| 15
|
在国家级专业研究会上获奖的论文
| 50
| 30
| 20
|
2.获奖作品的奖励标准按表 5 执行。
获奖作品的奖励标准(表5)
奖项
| 金奖
(一等奖)
| 银奖
(二等奖〉
| 铜奖
(三等奖〉
|
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奖项
| 100
| 80
| 50
|
获得国家专业部门举办的艺术展览评比奖项
| 80
| 60
| 40
|
获得省级专业部门举办的艺术展览评比奖项
| 60
| 40
| 30
|
被国家级专业协会评出的奖项
| 40
| 30
| 20
|
被省级专业协会评出的奖项
| 20
| 15
| 10
|
3.政府专项奖的奖励分值由奖项种类和级别、规定的最多奖励人数、获奖者的排名次序等因素决定。获奖成果奖励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成果奖励分值=等级类别分值 x排名系数 。
等级类别分值按表 6 执行,排名系数按表 7 执行 。
政府专项奖奖励标准(表 6)
奖项
| 等级及奖励系数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区级
|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100
二等60
| 特别奖50
一等40
二等30
三等20
| 一等20
二等15
三等10
| 一等10
二等8
三等5
|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
| 特别奖60
一等 50
二等 40
三等30
| 一等 30
二等20
三等10
| 一等 15
二等 10
三等8
| |
其他专业奖
| 一等 20
二等 15
三等10
| 一等 15
二等10
三等6
| 一等 10
二等8
三等5
| |
排名次序系数表(表 7)
奖励
| 排名次序系数
|
范围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次序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人
| 1.0
| | | | | | | | | | | | | | |
2 人
| 0.65
| 0.35
| | | | | | | | | | | | | |
3 人
| 0.60
| 0.25
| 0.15
| | | | | | | | | | | | |
4 人
| 0.50
| 0.24
| 0.14
| 0.12
| | | | | | | | | | | |
5 人
| 0.46
| 0.22
| 0.12
| 0.11
| 0.09
| | | | | | | | | | |
6 人
| 0.44
| 0.20
| 0.11
| 0.10
| 0.08
| 0.07
| | | | | | | | | |
7 人
| 0.41
| 0.19
| 0.10
| 0.09
| 0.08
| 0.07
| 0.06
| | | | | | | | |
8 人
| 0.40
| 0.18
| 0.10
| 0.09
| 0.07
| 0.06
| 0.05
| 0.05
| | | | | | | |
9 人
| 0.38
| 0.17
| 0.10
| 0.09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 | | | | |
10 人
| 0.36
| 0.16
| 0.09
| 0.09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 | | | |
11 人
| 0.34
| 0.15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0.04
| | | | |
12 人
| 0.31
| 0.15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0.04
| 0.03
| | | |
13 人
| 0.28
| 0.15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0.04
| 0.03
| 0.03
| | |
14 人
| 0.26
| 0.15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0.04
| 0.03
| 0.03
| 0.02
| |
15 人
| 0.25
| 0.14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0.04
| 0.04
| 0.04
| 0.04
| 0.03
| 0.03
| 0.02
| 0.02
|
说明:由我院主持的项目获奖时,则对该项目进行奖励,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中,我院教职工承担的研究任务分配奖金,项目奖励金额按公式3执行。
政府专项奖奖金=等级类别分值 x (课程组中我院教职工排名系数和) 公式 3
第六章专利
第二十条专利的界定
1.专利是指以我院名义申请或授权的职务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本奖励专指专利授权。专利转让等为学院获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的奖励按学院有关创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利奖励标准
专利奖励标准按表 6 执行。
专利奖励标准〈表 8)
奖励类别
| 奖励分值
|
发明专利授权
| 50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25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10
|
第七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成果的登记备案
1.取得前述范围内成果的教职工,在获得反映其成果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后,要在当年的 11月底进行申报备案。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在本部门登记备案,行政部门的职工到科技与发展规划处登记备案。
2.备案时需提供成果原件和有关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要求:论文,复印正文和版权页;著作,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和体现申报人的职务及工作内容的页码;获奖成果,复印获奖证书和获奖成果的有关资料,如论文的全文等;专利,复印专利证书。
3.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按科技与发展规划处给出的统计表分类统计好本部门教职工申报的成果,于12月15 日前将统计表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交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原件经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返还。
4.对于 12 月 15 日之后取得原件的成果可以及时到教学部门登记并由教学秘书报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在此之前取得原件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登记,以免影响每年的省市科研统计。
第二十三条成果的统计汇总
1.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每年寒假前,根据各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完成对上一年度科研成果的统计汇总,凡未按要求及时到学院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归档备案的,不予奖励。
2.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每年 5 月底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核算出每位教职工应获奖励的系数,并汇总出学院本年度的总科研奖励系数,同时列出细目表公示。
第二十四条成果奖金的发放
奖励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根据公式 4 计算出每一位教师上一年度的科研奖金 。
科研奖金=∑科研奖励分值 x100元 公式4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专业学会、研究会、专业部门等
均指在民政部门正式备案的学术团体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七条对于成果类别、级别界定等有争议的问题,
由科技与发展规划处提出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技与发展规划处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